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夏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林兴兵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6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6〕451号)及《工伤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08号),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内容如下:林兴兵于2025年5月22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缺少相关材料,于2025年5月22日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于2026年6月23日补齐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2026年7月3日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林兴兵称: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位于波密易贡乡西崩弄巴及不丹弄巴
桥梁项目进行木工作业过程中,于施工现场高约2米处不慎坠落受伤,导致腿、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随后由项目上同事及时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六医院医治。
2024年11月21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高处坠落伤;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右胫骨平台压缩粉碎性骨折;4.右膝关节创伤性积血;5.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内外侧副韧带撕裂损伤可能;7.交叉韧带撕裂损伤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08号)向你单位进行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林兴兵在2024年11月21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
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原件。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